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6-09-02 17:29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

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编制省级部门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7年部门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十六次全会以及省委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推动现代服务业大发展;围绕城乡统筹,推进精准扶贫,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着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围绕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坚持厉行节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

按照预算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政〔201435号)要求,继续完善全口径预算的编制工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编制,地方金融企业由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另行通知。四类预算由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共同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此外,部门应当按要求将中央对口部委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年初预算。其中,拟安排省本级的项目支出,应当做好预算细化工作;拟安排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应当按规定提前下达到市县。

(二)推进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围绕我省“十三五”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聚焦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结合近年来审计等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清理整合2016年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编制2017年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并切实减少专项资金数量。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管理清单需明确每个专项资金的立项依据、执行年限、实施规划、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拼盘、分配办法、支出标准以及资金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的权责等。

2.完善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省级部门管理的各项支出,继续区分为部门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预算支出。转移支付预算分列编制后,各部门对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权、管理权、分配权和资金监管责任均不改变。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支出级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级对下转移支付应当通过省财政厅办理。除省财政厅外,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给市县政府部门、单位下达或拨付资金。

3.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投向协调。推行因素法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因素的采集方式、权重系数和分配公式;规范项目法分配,明确项目申报方式,确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实施方案的,要明确发布时间及公告方式。申报指南或者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等信息。

4.做好扶持产业发展资金整合和扶贫资金整合优化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整合意见,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要加强资金整合、创新资金分配方式、改进财政支持方式、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扶贫资金整合优化试点工作方案,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整合优化试点县的倾斜支持力度,在下达各类扶贫专项资金时,原则上采取切块方式下达,除中央和我省“十三五”规划时提出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外,不再明确具体任务。

5.做好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其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主管部门可以调整结算周期或者参考上一年度的相关因素测算下达资金,待下一年度再与市县结算;对于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需要据实结算的项目,当年难以预测市县执行情况的,可以先出台财政补助政策,下一年度根据市县实际执行情况下达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主管部门应提前启动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批等工作,除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专门规定外,提前下达资金时应当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对于跨年度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采取三年滚动下达,第一年一次性预告三年实施项目,第二年调整和补充部分项目,第三年验收后统一清算。

(三)推进中期规划管理,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47号)精神,中期财政规划实行三年滚动的方式编制。各部门要在总结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梳理部门职能和工作计划,结合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滚动编制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已明确的重点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优先在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中予以落实。部门新出台政策所需支出原则上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和调整支出结构解决。继续推进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科技、卫生、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支出政策研究。有关主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出2017-2019年相关支出政策的调整思路、绩效目标、实施步骤、分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等,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四)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于结余资金和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包含基建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的除外。结转2年以内的项目资金,应主动编入部门预算,没有主动编入的,由省财政厅全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于2016年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偏慢,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省财政厅在安排2017年部门预算时,将适当缩减其财政拨款预算规模。

(五)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的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算信息,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2017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公开本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三公”经费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具体格式另文下发。

(六)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绩效目标编审

1.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编报。已立项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单项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费,以及中央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的,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编报,其他已向上级部门上报绩效目标的,抄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绩〔20142号)要求,编制2017年度绩效目标,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专项资金,实行整合分配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编报绩效目标;实行分别分配的,由拼盘部门分别编报绩效目标,同时应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中将资金拼盘等情况进行备注说明。各部门编报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占本部门专项资金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60%

2.继续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试点。在项目绩效目标批复后,部门应整合本部门重点工作,试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通过合理设置指标体系、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值,全面反映部门履职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益,为开展财政监督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奠定基础。

(七)加强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11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资产购置预算编审,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用于购置除房屋、土地及公务用车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费预算标准等规定,编制资产购置预算表,并说明购置理由。

(八)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强化预算约束

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年初采购预算未批复之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采购单位可依据部门预算“二上”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向省财政厅申请提前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切实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省级单位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底前申报完毕,避免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

(九)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1.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要求,各部门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可以购买服务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继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编报,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由购买主体从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直接编列为承接主体的专项经费。

2.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2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促进PPP 项目设立、运行、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确保试点工作法治化、可持续,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十)厉行节约,严控一般性支出

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压缩一般性的因公出国、公务接待支出,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运行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原则上不高于上年水平;各单位要根据公务用车编制、保有量、使用年限以及配备更新标准等情况,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及经费预算。严格执行会议、培训、差旅等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培训、差旅等支出,全面停止楼堂馆所建设。

三、编报要求

(一)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报要求

1.部门负责组织的非税收入三年测算。

部门负责组织的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含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根据近几年实际收入情况,结合2017-2019年非税收入政策增减变动因素,分年度测算本部门负责组织的非税收入情况,作为财政编制中期财政收入规划和安排相关支出规划的参考。

2.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编制。

1)基本支出规划编制。2017-2019年分年度的部门基本支出规划原则上应当与2017年基本支出预算数保持一致。2018-2019年,除因机构、编制或人员发生变动外,需要调整基本支出的,待2018年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再行调整。

2)项目支出规划编制。年度部门业务费总量原则上保持零增长,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量内进行内部调整整合;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2016年年初预算和执行中经批准追加项目为基准,形成2017-2019年三年支出总额。各部门应当在测算的支出总额内,研究提出分年度支出安排建议,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年度间的支出安排金额差异一般不超过10%。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中的2017年项目支出规划应当与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保持一致。

(二)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1.部门负责组织的非税收入测算。

各部门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收入政策的变动情况,提高收入测算的准确度,避免实际执行结果与年初测算的差距过大。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本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时缴库。其中,实行以收定支的非税收入或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的工成本性支出,省财政厅参考部门预测的收入情况,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作相应安排。当年实际执行结果与年初测算差异较大,需要相应增加(或减少)预算支出的,省财政厅将在办理年终结转或编制次年预算时予以调整。

2.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部门收入预算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财政代管资金拨款、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单位其他收入。部门收入预算应根据近几年实际取得的收入情况,考虑年度增、减收因素进行测算,不能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力求各项收入预算数据真实准确。

3.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2017年基本支出预算以20168月为基期月编制。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数据动态管理的通知》(闽财预函〔20169号)要求报送2016年基本支出动态数据的单位,有关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同步更新到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其中,表中灰色不可修改数据已通过财政审核,请单位核实;可修改数据以及无数据字段,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并提供警衔津贴、98121日后月工资和保健对象月工资证明材料。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预算编审中心。

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部门项目支出分为部门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三类。其中,部门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属于省本级支出;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属于市县级支出。部门业务费的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90%;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的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一般性转移支付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90%;专项转移支付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

除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和2016年预算执行中经批准追加的项目外,部门业务费总量原则上保持零增长,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量内进行内部调整整合;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总规模,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年初预算(不包含政策到期专项资金)及执行中经批准追加项目的总和,部门新增项目支出应优先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和调整支出结构安排。

四、时间安排

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2017年部门预算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2016930日前,省级部门应当将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议数和部门预算建议数,按照附件格式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和预算处各一份。其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请另外报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附件:1.2017-2019年部门负责组织的收入测算录入表及说明

      2. 2017-2019年部门支出规划录入表及说明

  3.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及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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