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
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6〕24号)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现将我省开展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查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综合考虑各设区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收收入规模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了我省的调查区域,遵循财政部确定的样本企业抽样原则选取了样本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 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的规定为准。
三、 填报方式
快报调查统一采取网上填报和审核的方式。样本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凭财政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查看、填报、审核和上报调查数据。
样本企业应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查看和审核相应权限范围内企业的填报情况,并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审核内容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
四、 时间安排
快报工作于2016年第一季度开始。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本地区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填报调查数据。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3个自然日内完成对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业的调查内容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上报省财政厅税政处。
五、 工作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协助财政部门指导样本企业按时完成快报调查工作。基层财税部门要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对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税政处反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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