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我省优秀出版项目的出版,促进出版事业繁荣,特制定《福建省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出版工作实际,特制定《福建省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鼓励和支持福建省出版单位积极开发选题意义重大、内容价值高的优秀选题,补助优秀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优秀出版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优秀出版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出版规划的选题和有希望竞争国家级主要出版奖项的出版项目;
(二)选题意义重大,内容价值高,对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积极作用的各类出版项目;
(三)具有较高学术和文化积累价值,有一定规模的出版项目;
(四)对开创学科门类优势、建立闽版出版物特色、促进出版社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具有较广泛的读者群,在拓展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方面潜力较大的原创项目;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开拓境外市场具有较大潜力的项目;
(六)以通俗的形式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倡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对公民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的出版项目;
(七)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配合形势,面向社会大众,宣传各种重大纪念活动等方面的出版项目;
(八)思想性、科学性和可读性较强的提升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普及读物;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以及关注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弱势群体,以及涉及支持我省对口帮扶地区的出版项目;
(九)宣传、服务我省贯彻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反映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成就的出版项目;
(十)其他优秀出版项目。
部门委托出版,以及有其他出版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请本项资金,但出版价值高且资金缺口较大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六条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补助金额由基本字数(碟数)、学术价值、社会效益补助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图书。每年补助项目控制在20—50种,每种图书补助金额封顶80万元。
1.基本字数补助标准:20万字(含)以下,补助2万元;20—100万字(含)以下,按每万字(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补助900元;100万字以上,超过100万字部分,按每万字500元补助。
2.学术价值补助标准:根据学术价值的高低,每种补助1—5万元。
3.社会效益补助标准:根据社会效益的高低,每种补助1—5万元。
(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每年补助项目控制在2—10种,每种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补助金额封顶25万元。
1.基本碟数补助标准:碟数在3碟(含)以下,每碟补助5万元;超过3碟,按3碟计。
2.学术价值补助标准:根据学术价值的高低,每种补助1—5万元。
3.社会效益补助标准:根据社会效益的高低,每种补助1—5万元。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省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补助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时间和要求如下:
(一)申请补助项目应是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重点出版物立项项目或公益性、学术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较大的项目。
(二)补助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三)申报补助项目应如实提交《福建省优秀出版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已经出版的,附上样书(样带、样片);成稿的,需附详细的选题策划报告和论证材料。出版社的申请材料应如实说明项目的选题价值、作者情况、内容质量和目标诉求,提出合理的补助金额申请。
第八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成立优秀出版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定优秀出版项目的规章制度、补助项目金额,研究与优秀出版项目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评委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局领导、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同时,根据需要,吸纳省内若干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界专家参与评审。
第九条 省新闻出版局建立补助资金补助项目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估评审职责。
第十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则上每年五月底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评委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二)评估。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评委会从评估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并组织对相应专业申报项目就学术性和公益性进行评估。每个申报项目须有两名专家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评估专家库专家一般由省社科院、省社科联、省科技厅和有关高校等推荐。
(三)评审。根据专家评估报告、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申报项目的价值,评委会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
(五)拨付。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评委会意见、公示结果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下达补助经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执行期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补助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省级财政外,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补助项目质量出现问题,或与申请资金补助时提出的出版要求有较大差距的,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从2015年到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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