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要求,省医保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快转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充分发挥医保机构整合优势,实行“药、价、保”联动,把医和药、价格和支付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价格改革统筹考虑。发挥价格和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监管作用,合理确定本省区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总量和医药总收入的增长幅度,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基本路径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正确处理患者负担、医院发展及医保承受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药、价、保”三要素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稳步推进收付费方式改革,发挥价格和医保支付的协同效应,配合控费指标管理等行政手段,抑制本省区域内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合理设定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以及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改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修订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促进医疗新技术、新手段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及医保配套支付改革。
1.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省、市两级分级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剥离出来,做到管放结合、分类管理。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之外的特需医疗服务以及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剥离出来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省、市级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病房床位比例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控制在总开放床位数的20%以内;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控制在总开放床位数的15%以内。公立医院放开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全省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调整。
3.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其自立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
4.同步分类确定医保支付政策。将临床诊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基本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予支付;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
5.推行按病种收费为主的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增强节约成本和控制费用的内生动力。2017年省属公立医院在首批推出100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按病种收费的范围。
6.统筹考虑全省各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发挥省属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的带动与辐射作用,根据各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和定位,指导协调各地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施按病种收费,提高按病种收费的整体效应。
7.推行临床检验基本组合打包收费。2017年继续出台临床检验基本组合打包收费政策,促进临床检验人员合理选择检验方法和项目,规范临床检验项目收费行为。
8.探索建立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医院等利益相关方谈判,以及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探索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医院双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三)利用价格和支付政策引导“腾空间”。
9. 按照我省医保药品的分类,实行不同的支付政策,保障基本用药需求,抑制过度用药。通过实施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等政策,引导规范用药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费用。
10.试行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限价采购政策,挤出耗材价格水分。对纳入按病种收费除外内容和用量较大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联合限价采购、谈判采购及医保政策引导等方式,逐步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引导病种价格下行。
11.根据临床实际,重新梳理除外耗材项目,严格界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加强除外耗材管理,规范除外耗材收费行为。通过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和医保支付基准价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选择、使用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耗材),在满足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同时,控制耗材费用逐年上升的趋势,堵住浪费。
(四)“腾笼换鸟”调整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和支付政策。
12.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价格改革的基本路径和要求,调整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13.理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差价,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等因素,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诊疗水平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14.合理确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做到价格和医保联动。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的常见病、多发病,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级医院无法治疗的难度大、风险高的疾病,医保给予充分保障。通过实施差别化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转换管理机制,提高医疗资源配置效率。
15.合理确定药械联合限价采购和非医务性收入等腾出空间分配比例,让医院和患者受益。在优化医院收入结构的同时,医保减少支出的部分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罕见病用药及价格昂贵通过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用药,提升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获得感。
(五)改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6.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合理确定我省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梳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求,促进医疗新技术和新手段在我省的推广应用,满足临床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积极主动推动改革。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动态调整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扩大医保谈判定价的比重,逐步理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和支付政策;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合理确定我省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严格界定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总量和人均费用的管理,加强耗材、检查、化验费用的管理,合理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上下联动,在职责范围内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促进改革平稳推进。
(二)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进改革。要加快推进药品流通体制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价格信息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行为监管机制。发挥福建省医疗保障举报投诉平台、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监管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开展医保智能化审核监控,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监督,实行医保医师代码及医保违规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骗保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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