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6-11-08 15:41
我省虽然不是中央规定的试点省份,但是也参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主动先行先试,选择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平和县、明溪县,积极开展财政扶贫资金整合试点工作。
一、选择确定试点县。2016年选择平和县、明溪县作为扶贫资金整合试点县。试点期限暂定两年(2016-2017年),2016年7月启动,2017年调整完善试点政策。按照试点方案,2016年平和县、明溪县本次整合资金试点涉及的专项有23个,资金预计3.98亿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5项,预计7443万元,涉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3个中央部门;省级专项资金18项,预计32320万元,涉及福建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交通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旅游局等9个省直部门。目标是实现试点县到2018年国定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到2020年省定扶贫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资金涉及中央专项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生产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扶贫项金以及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可用于扶贫开发的其它专项资金等5类专项。省级整合资金涉及18个专项,要求在保障完成任务清单所需经费的前提下,允许对纳入整合的中央专项资金在款级科目内(部门内部)调剂,对省级资金在类级科目内(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对于涉及农民权益,直补到人、直补到户的专项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对于中央有特定要求或已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不作整合,省委、省政府已明确的重点任务不纳入整合范围,县级政府可在完成任务清单的基础上,自主制定资金整合方案,自主确定实施项目。

三、赋予试点县整合自主权。试点县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扶贫发展规划,根据本地脱贫攻坚任务统筹整合使用扶贫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福建省直主管部门在下达各类扶贫专项资金时,原则上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试点县,除中央和福建省“十三五”规划已明确的工作任务外,不再明确具体任务。确需对试点县制定任务清单的,只提基本工作要求,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内容。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原则上完全下放到试点县,赋予试点县自主选择确定项目和统筹安排资金的自主权,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试点期间,试点县要在不断摸索、寻求突破、着力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和梳理试点过程中的有效方法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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