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顺利启动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6-11-05 15:5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从7月1日起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这一 适应市场规律、避免税费重叠、合理划分税权的改革,将有利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稳定税收,在扎实做好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我省改革工作启动顺利。
改革目标
本次资源税改革主要目标有四:一是实施矿产资源税由“从量计征 ”改为“从价计征”,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二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并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三是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负。四是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创造条件。
此前, 我国于2010年启动资源税改革进程,以石油、天然气为入手点,煤炭为突破点,稀土、钨、钼等稀有金属为延伸点,开展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与之相关的收费基金清理工作。在2014年国家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后,我省积极做好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标准制定工作。同年12月煤炭资源税改革启动后,我省经报批按2%征收煤炭资源税。2015年我省按照国家统一税率标准,实施了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实施情况
按照要求,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政府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提出适用税率建议,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对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政府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执行。
省财政厅在会同地税、国土、经信等部门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建议,其中,表中的21种资源我省有储 量且已开采的有12种,分别为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以及粘土、砂石(仍实行从量征收);表外资源我省有18种,分别为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温泉(仍实行从量征收),其余归入未列名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和未列名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税目计税。相关税目税率建议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和省政府审定 正式公布实施。
下一步工作

一是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财政将会同地税、物价、国土等部门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收费基金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政策,确保清费立税工作同步实施。二是密切跟踪资源税改革情况,根据中央部署研究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目前水资源税改革正在河北省试点,我省将加强跟踪研究,做好前期调研和扩围准备工作。(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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