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2016年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5-08-24 16:3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2016年部门预算和

2016</span>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编制省级2016年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预算可持续性。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15年,省级全面开展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重要性,强化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的主体责任;认真测算规划期内部门负责组织的各项收入的分年度数额;以2015年预算安排数为基准,测算未来三年支出的总额内,提出规划期内各项支出规划的分年度安排建议;各部门应当将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编入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优先在核定的支出总额内予以落实;做好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工作。涉及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科技、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领域的主管部门,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对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20162018年相关支出政策的调整思路、绩效目标、实施步骤、分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等,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二)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

1.按照《预算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政〔201435号)要求,继续完善全口径预算的编制工作。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编制,地方金融企业由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另行通知。四类预算由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共同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按照《预算法》要求,各部门应当将中央对口部委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纳入预算管理。其中,拟安排省本级的项目支出,应当做好预算细化工作;拟安排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应当按规定提前下达到市县。

(三)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形成资金合力。

1.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转移支付项目,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201611日起,按照中央规定,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政府性基金收入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

2.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和2016年支出需要,统筹保障。

(四)坚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一般性支出继续保持“零增长”,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2016年,按照省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运行费原则上不高于上年水平。

(五)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的要求,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分配办法、使用范围、执行期限、管理职责、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凡是在930日前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专项资金,2016年不再延续安排。

2.完善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列省本级部门预算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支出。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支出级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各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于20151115日前,将2016年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90%;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在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一并明确具体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整合分配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并将下达情况抄送拼盘部门;资金由拼盘部门分别分配的,拼盘部门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拼盘资金分配意见提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并按程序会签相关部门后,统一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

(六)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预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各部门要落实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预算项目质量,加快完善项目支出标准体系,为全面预算公开营造良好制度基础。2016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收支情况、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等,具体格式另文下发。各部门要高度关注预算公开过程中的舆情反映,主动解疑释惑,对预算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照检查和整改。

省级安排的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设区市,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设区市和项目。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的保密事项外,省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实行整合分配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资金由拼盘部门分别分配的,由资金拼盘部门分别公开。

(七)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预计2015年底前无法支出,且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包含基建资金),应视同结余资金,全部编入2016年度部门预算,统筹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全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于2015年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偏慢,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省财政厅在安排2016年度预算时,将适当缩减其财政拨款预算规模。

(八)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绩效目标编审。

1.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促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整合,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2015年之前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在930日前,将以前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作为2016年预算编制的参考。对于绩效评价不高的专项资金,各部门应当主动减少2016年度的预算安排规模或取消安排。

2.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已立项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中央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单项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费,应按照《福建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2016年度绩效目标,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专项资金,资金实行整合分配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目标;资金由拼盘部门分别分配的,拼盘部门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拼盘资金的绩效目标提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各部门编报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占本部门专项资金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继续开展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试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编报201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工作的通知》(闽财绩〔20153号)确定的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试点部门,应在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后,整合本部门重点工作,试编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九)加强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114号)要求,加强资产购置预算编审,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用于购置除房屋、土地及公务用车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费预算标准等规定,编制资产购置预算表,并说明购置理由。

(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强化预算约束。

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年初采购预算未批复之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采购单位可依据部门预算二上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向省财政厅申请提前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切实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省级单位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底前申报完毕,避免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

(十一)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1.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要求,各部门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可以购买服务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继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编报,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由购买主体从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直接编列为承接主体的专项经费。

2.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等文件要求,在能源、交通、市政、水利、信息、环保、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编报要求

(一)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要求。

1.部门负责组织的非税收入测算。

部门负责组织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含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收入政策的变动情况,提高收入测算的准确度,避免实际执行结果与年初测算的差距过大。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本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时缴库。其中,实行以收定支的非税收入或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的工成本性支出,省财政厅参考部门预测的收入情况,在编制年初预算时作相应安排。当年实际执行结果与年初测算差异较大,需要相应增加(或减少)预算支出的,省财政厅将在办理年终结转或编制次年预算时予以调整。

2.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部门收入预算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代管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部门收入预算应根据近几年实际取得的收入情况,考虑年度增、减收因素进行测算,不能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力求各项收入预算数据真实准确。

3.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以20158月份为基期月编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构设置、经费供养方式等情况较上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文件。

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2016年起,部门项目支出分为部门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三类。其中,部门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属于省本级支出;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属于市县级支出。部门业务费的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90%;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的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一般性转移支付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90%;专项转移支付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

除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和2015年预算执行中经批准追加的项目外,部门业务费,原则上保持零增长;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总规模,原则上不高于2015年预算安排数。部门新增项目支出应优先通过结构调整或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报要求。

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程序,与2016年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1.部门负责组织的非税收入三年测算。

根据近几年实际收入情况,结合2016年—2018年非税收入政策增减变动因素,分年度测算本部门负责组织的非税收入情况,作为财政编制中期财政收入规划和安排相关支出规划的参考。

2.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编制。

1)基本支出规划编制。2016年—2018年分年度的部门基本支出规划原则上应当与2016年基本支出预算数保持一致。20172018年,因机构、编制或人员发生变动外,需要调整基本支出的,待2017年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再行调整。

2)项目支出规划编制。部门业务费原则上保持零增长;部门发展性项目支出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2015年预算安排数为基准,测算未来三年支出的总额。各部门应当在测算的支出总额内,研究提出分年度支出安排建议,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年度间的支出安排金额差异一般不超过10%。部门2016年的项目支出规划应当与2016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保持一致。

四、编报方式和报送时间

2016年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预算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2015930日前,省级部门应当将部门预算建议数和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议数,按照附件格式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和预算处各一份。其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请另外报送省财政厅绩效处。

 

附件:1.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及说明。

      2.20162018年部门负责组织的收入测算录入表及说明。

 

      3. 20162018年部门支出规划录入表及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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