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5-04-27 17:4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推进预算管理改革,落实税收制度改革任务和试点,做好财政体制改革前期研究,根据《福建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2015 年福建省经济社会事业领域改革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现就2015年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深化预算管理改革

(一)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根据预算法关于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在预决算批准(批复)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信息。在已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继续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在巩固全口径预算编制成果的同时,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9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工作,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配合

2.研究制定公车改革相关定额标准。2014年健全厉行节约财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车改革小组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公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完善车辆经费保障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继续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结合中央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研究提出我省贯彻意见。继续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做好政府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的前期准备,夯实财务报告数据基础。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探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强化依法征收,研究建立与经济指标变化、政策调整等情况相衔接的分析预测体系。完善支出预算报告机制,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规范支出增减项目报告程序。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减支出实现平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启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级在编制2016 年预算时,研究并编制 20162018 年中期财政规划,选择教育、卫生、环保、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及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重大改革以及重大项目情况进行分析预测,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加强中期财政规划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四)改进财政支出管理

1.完善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按照国务院部署,研究制定我省贯彻意见,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继续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形成完善的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配合

2.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提出的资金拨付改革要求,强化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完善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建立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改进财政资金分配方式,研究制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担保机构补偿金等,发挥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定推进PPP试点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市县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PPP试点,引导各地将存量的地方政府债务项目进行PPP改造,引入社会资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放开公共市场准入,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4 月前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年底前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范围覆盖到每一个事业类型。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结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围绕早编制、早细化、早下达的要求,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按照“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的思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六)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本着“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研究修订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在中央核定我省债务限额内,结合各地债务风险和财力实际,合理确定市、县(区)债务限额及需省级代为举借的新增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中央核定我省的置换债券总规模,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市、县(区)存量债务置换债券分配方案。研究提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相关制度和程序。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配合

二、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七)落实中央税制改革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做好将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运行。围绕中央对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调整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思路,结合我省应税品目的生产和消费情况,摸清税源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继续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关注稀土、有色金属等应税品目的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密切关注环境税和房地产税的立法进展情况,调查掌握我省税源情况,做好改革的相关准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省住建厅、金融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推动自贸试验区等试验税收政策先行落地

贯彻国务院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积极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试点政策在我省推广,研究提出并争取我省列入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试点范围。配合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争取获批开展启运港退税业务试点,争取中央赋予我省自贸试验区的相关税收政策尽快落地。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九)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推行以税收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征管改革,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覆盖税收征管全流程、各环节、各税费、各行业的风险分析工具,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风险管理。开展自贸试验区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试点,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平台。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

(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对我省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研究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配合

三、抓好财政体制改革前期研究

(十一)研究建立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研究测算税制和体制改革对我省影响,提出改革后我省财源培植的方向和重点,培育壮大地方主体税种,建立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开展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做好中央与地方重点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前瞻性研究工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就地方承担的支出和事权、财力不匹配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前期研究工作,分析目前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十三)开展收入划分研究

提前做好收入划分专题研究,跟踪中央收入划分调整动向,研究提出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的建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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