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库处 时间:2025-12-17 20:34

各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7日

 

福建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实现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保资金,指纳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选择存放,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下同)存放银行和存放额度,兼顾透明度与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条 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流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公开、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合理划定存放资金规模与期限结构,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不受影响。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评分指标。

  (五)权责统一。资金存放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每期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期限均为3年以内(含3年),其中,每期除社会保险基金外,其他社会保障资金定期存款期限均为1年以内(含1年)。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开展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做好沟通。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六条 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范围:符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同一行别的银行仅由在榕最高层级的机构参与。

  银行参与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营,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近3年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上年财政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及以上。

  第七条 省级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拟定操作方案。省财政厅会商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结合省级社保资金支付能力和结余情况,在留足社保待遇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对剩余资金协商并合理划定操作资金规模与期限结构,严防出现社保基金兑付缺口风险,并拟定具体操作方案,列明资金规模、存放期限、评分指标和方法、评标小组组建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发布招标公告。每次招标前5个工作日,在省财政厅网站发布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银行报名。

  (三)接收投标材料。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参与,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提供廉政承诺书等材料,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的银行,视为放弃竞标资格。

  (四)组建评标小组与评标。省财政厅牵头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每次公开招标前,省财政厅牵头或委托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和财政相关领域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评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银行及金额。

  (五)公示中标结果。评标结果确定当日,通过省财政厅网站公示中标结果。

  (六)签订存放协议。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七)办理债券质押。中标银行应在公示结束后首个工作日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可为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0%、110%进行质押。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省级社保资金质押账户,办理债券质押。

  (八)资金划拨与转存。省财政厅确认中标银行足额质押后,于次一工作日将资金划拨至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款当日办理定期存款手续,出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九)资金划回与解押。资金存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非工作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按原渠道将到期本息资金分笔划回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到划回本息后,省财政厅对质押品进行解押,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后续,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综合考量省级社保资金支付能力和结余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再次组织开展竞争性存放工作。

  第八条 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应严格控制单一银行存款占比,防范风险。单期中标银行一般不少于5家,单家中标银行当期存放的省级社保资金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期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总额的20%;同时,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单家银行存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福建地区一般性存款规模的10%,其他参与银行单家银行存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福建地区一般性存款规模的5%。

  第九条 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和存放额度。综合评分指标由相关量化评分指标构成,具体包括经营状况指标、服务水平指标、利率水平指标、经济贡献指标。经营状况指标反映参与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反映参与银行在财政代理业务过程中,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指标主要为结合本省实际,研究设置反映银行支持经济发展等情况。每期具体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牵头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细化设置。

  第十条 如遇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资金支付需要及其他不可抗力等需要提前支取的,省财政厅可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定期存款,资金存放银行应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三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本息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省财政厅不予解除质押品,按存放协议约定委托中债公司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账户担保品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分险种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出具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对账单,包含存款本金、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办理对账。

  第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管理,防范风险,不得将省级社保资金投向国家政策限制领域,不得以省级社保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若出现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或下列任一情形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将视情节轻重,按协议约定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一)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二)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单次涉及金额较大影响资金支付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连续两年财政代理银行综合考评结果为“中”及以下的;

  (六)可能危及省级社保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业务,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健全内控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强化各环节制衡,对银行参与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相关人员在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将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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