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5-01-20 13:36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1月2日

 

  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5年到2027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民政厅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提出分配方案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实施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照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援建帮扶公益事业等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包括:

  (一)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新改扩建和设施设备配置;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发放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促进养老与家政服务联动发展;政府购买养老和救助服务项目;支持老龄事业发展;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其他政策性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等。

  (二)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支持莆田SOS儿童村改革;完善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功能建设以及其他政策性儿童福利类项目等。

  (三)援建帮扶和公益事业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内外对口帮扶单位、挂钩帮扶少数民族乡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民政服务管理对象等走访慰问;实施困难残疾人“福康工程”;支持省民政厅直属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支持开展老区苏区“乡村著名行动”;支持包括殡仪馆在内的殡葬设施设备配置及改造提升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安排给省本级使用的资金,省民政厅应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

  第十一条 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政府购买乡镇(街道)养老及救助服务资金、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分配,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财力因素分配,其他项目资金按照需求、财力、绩效因素分配,原则上权重分别为60%、20%、20%。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水平,向财力困难地区适当倾斜;绩效因素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成效的指标确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或年度工作重点变化情况,相关因素及权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可适当调整。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联合制定发布相关《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遴选原则上应通过专家评审。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推动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申报遴选,提升储备项目质量,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资金”,突出保障重点。

  援建对口帮扶和公益事业支出、“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莆田SOS儿童村专项补助相关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应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下达。接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规定,做好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省民政厅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情况等。

  省民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民规〔2022〕16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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