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5-01-20 16:47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加强和规范我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我省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根据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要求、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有关要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结合实际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补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和干预等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项目年度工作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专项补助资金额度被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补助资金总体规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文件收到时间等因素,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及时统计、审核各地实际任务量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将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各地或安排至本级项目实施单位。

  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下达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省卫健委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审核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推进项目实施,加快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做好各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补助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补助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补助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712月31日

   

   

   

   

   

   

   

   

   

   

   

  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HPV疫苗)接种补助资金,是指省级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用于组织开展我省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分级管理。按照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项目预估接种人数、疫苗采购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补助资金规模。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保障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三)注重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任务安排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分配补助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级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途:

  用于HPV疫苗采购经费以及接种工作相关的冷链运输存储、卫生材料、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

  省级财政按照接种人数、采购单价和服务成本、市县财力状况等分档对县(市、区)予以补助。某县(市、区)应预拨资金=某县(市、区)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项目预计接种人数×(HPV疫苗预计采购价+接种费用)×财力因素+绩效奖惩。根据上年度实际接种人数、实际采购单价和相关接种服务费用据实结算。

  厦门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免费接种项目补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上级补助足额安排资金。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接种人数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照预计补助资金总量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县(市、区),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补助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补助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补助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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