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5-01-20 16:38

  各市、县(区)财政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残联: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月2日

  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5年到2027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残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残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市、县(区)残联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提出分配方案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实施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照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救助。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自助互助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残疾人居住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就业扶持和托养服务。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建设、奖励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补助“爱心助残驿站”残疾人就业、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开展托养服务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资金依据年度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数及省级补助标准测算分配;其他资金分配因素包括需求、财力、绩效因素,权重分别为60%、20%、20%。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水平,向财力困难地区适当倾斜;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情况或其他体现相关成效的指标。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各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补助情况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由各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9月15日前上报省残联。

  (二)省残联对各地上报材料汇总审核后,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形成次年度拟安排资金方案和绩效目标,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残联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残联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预计数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地,其余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30日内下达。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残联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各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县(市、区)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残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9〕38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规定,做好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残联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省残联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情况等。

  省残联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残联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残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残联办〔2022〕120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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