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研室 时间:2024-07-05 16:11

各设区市财政局、社科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党工委宣传办,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社科强省建设,促进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6月17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社科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社科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省社科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监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五)会同省社科联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社科联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三)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负责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结项等;

  (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结合工作安排和项目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六)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推进项目实施进度;

  (七)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县社科联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各市、县(区)社科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使用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经费范围内,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使用项目资金,并按要求将经费使用情况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各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各级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包括省级社科研究基地,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省内社科学术期刊,省级社科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各市、县社科联和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特殊情况下,省外相关单位可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省社科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一)年度资助项目:

  1.重大项目,资助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当年度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编制课题指南。

  2.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限项申报。重点项目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可以转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不能转为重点项目。

  3.青年项目,资助培养男性3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4.西部扶持项目,资助我省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资助资格的高校培育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研究人才。

  5.台胞专项扶持项目,资助在闽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台港澳同胞。

  6.博士扶持项目,资助我省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且尚未主持过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学者。

  省社科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年度资助项目类型和资助额度。

  (二)后期资助项目(包括应用研究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优秀学术成果。

  (三)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资助我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

  (四)省内社科学术期刊主办或参与主办高端学术会议、开展课题研究、创新传播载体和手段等需专门投入资金的资助项目,优化期刊资助工作,增强期刊资助效益,推动期刊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特别委托项目:

  1.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特别委托项目,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

  2.文化传承发展特别委托项目,资助有关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朱子文化、船政文化、侯官文化、海洋文化等福建特色地域文化研究,资助完善福建历史文化专题研究、历史名人研究、历史文献整理等研究。

  3.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省社科联或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为:

  重大项目6~10万元、重点项目5~8万元、一般项目4~6万元、青年项目3~5万元、西部扶持项目3~5万元、台胞专项扶持项目3~5万元、博士扶持项目1~3万元;后期资助项目3~10万元;基地项目5~10万元;特别委托项目0.5~3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避免多头申报。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在申报公告中明确不同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优化省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年度申报立项工作,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

  (一)省社科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指南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通知、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提出具体的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涉密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除外。

  (二)各有关单位(个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三)省社科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在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省社科联根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省财政厅对省社科联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社科联调查核实并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社科联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财政厅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申报预算期间,省社科联应当按照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社科联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年度执行终了或执行期满后,省社科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社科联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资金下达后,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所退资金由省社科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省社科联、财政厅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禁止用于个人奖励或福利等人员经费、“三公”经费等公用经费和一般性业务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政研〔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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