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助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4-07-05 15:42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创新助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创新助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2024年6月14日

科技创新助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助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三农”及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农科院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农业科技创新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包含以下方向:

  (一)支持开展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研究。支持围绕满足国家和我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开展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研究。

  (二)支持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育农业科技创新高层次和高学历人才、科技人员对外访学研修、引进国内外著名专家和学者,补齐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短板。

  (三)支持实施科技服务“三农”。支持基层挂职锻炼或援宁援疆援藏优秀科研人员深入农村、农户调查研究,开展科技试验、技术推广、科技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

  (四)支持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开展特色产业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试、熟化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推动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转化落地。

  (五)支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产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辐射带动技术推广应用。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农科院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意义与前景、技术成熟性和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农科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农科院及时下达资金。

  第九条 省农科院对批准立项项目,实行项目清单化管理,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项目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项目完成时限等内容,按照项目清单,加强全过程监控管理,推动工作落地见效。项目主持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认真落实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任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做好项目结题验收、评审。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科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农科院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农科院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五条 省农科院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农科院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科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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