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4-07-05 15:38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旅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旅游文体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旅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文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文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6月15日

  附件1

福建省文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文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旅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推动全省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海丝起点 清新福建”品牌,高水平建设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文旅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文旅经济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文旅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重点支持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交流交往、品牌营销和宣传推广等。

  (二)鼓励全省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和新业态发展。重点支持各地争创国家级和省级文旅品牌,支持休闲旅游、生态旅游、街头文化艺术展演、研学旅游等新业态等。

  (三)推动全省文旅设施提升。重点支持改善旅游景区公共基础设施条件,实施数智文旅建设等。

  (四)扶持舞台艺术和美术精品工程。重点支持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补助各类新创、复排剧目和美术工程,奖励有影响力的获奖作品,开展舞台艺术和美术发展相关研究工作等。

  (五)行业发展和规范工作。重点支持文旅法治宣传、文旅发展规划、资源普查、文旅大数据建设和统计调查、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引育和奖补激励、市场综合执法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推动全省文旅设施提升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基本因素(权重为30%,包含旅游经济指标、行政村个数等)、业务因素(权重为40%,包含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个数、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个数等)和绩效因素(权重为30%,包含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具体权重可结合工作任务适当进行调整分配。

  (二)其他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省文旅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文旅厅。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文旅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文旅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文旅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省文旅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至下级政府或本级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旅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旅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文旅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文旅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文旅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文旅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文旅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用于补助省级及部分市级重点代表性项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及示范点开展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传承实践、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用于补助评估合格以上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

  (三)非遗剧种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用于市级以上非遗地方剧种或列为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单位的专业文艺院团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

  (四)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及示范点建设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文旅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文旅厅。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文旅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文旅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文旅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省文旅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至下级政府或本级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旅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旅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文旅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文旅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文旅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省文物维修保护及展示利用、文物征集、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利用以及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文旅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文旅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我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和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等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等项目。

  (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维修保护及日常保养维护、三防安全相关工作、环境整治及展示利用等项目。

  (四)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点保护。主要用于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点保护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抢救性维修等项目。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项目。

  (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库房和展厅保管条件的改善以及安防、消防设施提升改造等项目。

  (七)文物征集及陈列展览展示支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征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展览展示及免费开放补助等支出。

  (八)文物保护相关支出。主要用于文物资源建设、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研究、文物保护利用的合作交流融合发展、文物保护宣传推介、考古及文物保护相关成果出版、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督察监管等文物保护相关活动支出。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文旅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在获得方案批复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文旅厅。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文旅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文旅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文旅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省文旅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至下级政府或本级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旅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旅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文旅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文旅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各级文旅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对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告报省文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文旅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旅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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