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4-07-05 15:34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文艺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福建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5日

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全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支持中央部署或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文化惠民工程;全省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重大节庆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二)重要理论研究与宣传阐释工作。重点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建设省级以上马克思主义学院;持续推进“基层特色宣讲团”培育等工作,广泛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宣传普及活动等。

  (三)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中央驻闽新闻单位及省主流媒体单位,做好福建重大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和智库建设;推动省、市、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共享高校优质资源,共建新闻教学实践基地、舆情研究基地,做好社会心态调查工作等。

  (四)全民阅读宣传与推广。重点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培育和扶持一批优秀阅读品牌活动,建立可持续、长效化推进全民阅读工作机制;扶持“闽版好书”项目;扶持福建省优秀版权项目转化运用;扶持福建民族音乐选题入选国家级出版项目;建设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新华书屋、实体书店、农家书屋等,促进全民阅读示范点建设。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培育和建设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打造基地数字展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建设全民国防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加强社会宣传短视频新媒体工作,讲好“福建故事”。

  (六)对外对台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重点推进我省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加强涉外宣传平台建设,加强两岸媒体合作,推动福建文化走出去;助力我省“海丝核心区”建设,巩固提升“一带一路”建设成果,实施海丝文化交流专项扶持计划;打造一批能够满足国际文化交流、充分展现福建特色文化底蕴和文化发展风貌的对外文化交流基地;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七)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循迹再奋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提质培优工程;培育星级文明集市;建设新风正气福建“名片”宣传教育点;“存正心、守正道、养正气”宣传教育点;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城乡文明融合发展,提升城乡精神文明整体水平;做好“道德模范”“福建好人”“感动福建人物”等先进典型选树宣传工作;持续加强福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用于重大文化活动、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工作任务(权重为85%,包含综合投入、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和绩效情况(权重为15%,主要是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具体权重可结合工作任务适当进行调节分配。

  (二)其他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省委宣传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委宣传部。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委宣传部采取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审核和专家独立评审三种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省委宣传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中央及省里的规划部署,每年定期调整、充实、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将论证成熟、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管理,清理效果不明显的项目,实现项目库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至下级政府或本级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宣传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各级宣传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1〕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我省文艺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全省原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重大文化文艺活动项目及文学、电视、广播精品奖励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文艺发展事业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补助我省原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支持开展重大文化文艺活动,对文学、电视、广播等文艺精品给予奖励。坚持向原创文艺精品创作和列入国家和我省重大文艺活动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列入中宣部工作计划和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的文艺创作项目,支持重大主题文艺创作项目,鼓励扶持优秀青年文艺人才创作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和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补助原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1.文学项目

  (1)长篇小说创作发表或创作出版等每部20万元。

  (2)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儿童文学创作发表或创作出版等每部10万元。

  (3)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创作及出版等每部5万元。

  2.舞台艺术项目

  (1)福建地方戏曲和京剧、越剧以及话剧、歌剧、舞剧排演等每部100万元;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重点扶持的重大题材优秀项目排演300万元(含福建地方戏曲和京剧、越剧以及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每年不超过一部(可以空缺)。

  (2)福建地方戏曲和京剧、越剧以及话剧、歌剧、舞剧剧本创作等每部30万元;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重点扶持的重大题材优秀剧本创作100万元(含福建地方戏曲和京剧、越剧以及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每年不超过一部(可以空缺)。

  (3)音乐剧、歌舞剧、舞蹈诗、音诗画等排演等每部30万元。

  (4)曲艺、杂技整台作品排演等每部10万元。

  3.广播电视项目

  (1)电视剧(含网络影视剧)剧本创作每部100万元;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重点扶持的重大题材优秀电视剧项目300万元,每年不超过一部(可以空缺)。

  (2)电视纪录片创作每部60万元;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重点扶持的重大题材优秀项目100万元,每年不超过一部(可以空缺)。

  (3)广播剧创作每部20万元;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重点扶持的重大题材优秀项目50万元,每年不超过一部(可以空缺)。

  4.文艺理论、评论项目

  (1)文艺理论、评论类专著编撰出版等每部10万元。

  (2)地方戏曲史料抢救与传承保护等30万元。

  (3)民间文艺资料整理、出版等10万元。

  5.其他文艺项目

  (1)重点歌曲创作及推广等每部10万元;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重点扶持的重要主题歌曲创作项目100万元,每年不超过一首(可以空缺)。

  (2)美术系列作品或长卷作品(长5米以上)20万元。

  (3)书法、摄影系列作品创作及展览等10万元。

  (二)补助重大文化文艺活动

  1.参加中宣部组织举办的全国性舞台艺术剧目调演活动30万元。

  2.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由省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或牵头主办的重大主题性文化文艺活动项目50万元,每年不超过6项(可以空缺)。

  3.列入福建省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并重点扶持的重大题材舞台艺术精品剧目进京到中国国家大剧院、中央歌剧院等国家级艺术殿堂汇报演出20万元(不重复资助)。

  4.我省宣传文化系统单位组织举办的重大主题性文艺活动20万元。

  5.我省优秀青年艺术人才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独立个展50万元。

  (三)奖励文学、电视、广播精品

  1.长篇小说在《人民文学》《中国作家》《长篇小说选刊》《收获》《当代》头条发表的,每部奖励30万元;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儿童文学在以上刊物头条发表的,每部奖励20万元;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儿童文学在以上刊物非头条每部奖励10万元。

  2.电视连续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每集奖励15万元,每部不超过500万元;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每集奖励10万元,每部不超过300万元。

  3.电视纪录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或纪录频道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每集奖励10万元。

  4.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率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

  由我省宣传文化单位和外省、市(不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根据我省宣传文化单位对该项目的出资比例按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省委宣传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委宣传部。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至下级政府或本级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宣传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宣传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项目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各级宣传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对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告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宣传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1〕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电影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推动我省电影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电影事业发展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扶持鼓励我省重大题材及重点推进电影作品和项目的剧本创作、影片拍摄、后期制作和宣传发行;奖励我省电影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优秀影片。

  (二)奖励、资助经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同意(或支持)在省内举办的各类电影节(展)活动、专题性电影活动以及我省电影在国(境)内外交流、推广和展映活动。

  (三)资助符合条件的新建县级影院、乡镇影院,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资助安装使用先进技术设备的影院;资助放映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且成绩突出的影院;奖励票房成绩突出的影院,国产影片放映票房成绩达标影院。

  (四)支持我省电影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发展;资助电影理论研究、史料征集和整理等;资助电影创作、拍摄服务、宣发、影院经营等相关电影人才培养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是影院和影视基地(外景拍摄基地)补助资金。按照工作任务、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60%、40%,其中绩效因素以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具体权重可结合工作任务适当进行调节分配。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主要有:重点影片孵化创作和宣传发行,福建电影在境内外交流、推广和展映,放映国产影片,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电影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各类电影人才培养等。

  1.重点影片孵化创作和宣传发行

  (1)对在我省备案立项的优秀电影剧本,每部资助不超过30万元;对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被省委宣传部及国家宣传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影片的,每部拍摄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后期制作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列入中宣部(或国家电影局)重点影片并给予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相应资助金额10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且省委宣传部联合摄制的重点影片宣传发行,每部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省委宣传部联合摄制的主旋律影片及具有福建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的宣传发行,每部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重点电影企业参与联合出品、省委宣传部联合拍摄并取得申报“五个一工程”奖项授权的重点题材影片,视我省企业参与程度予以资助,原则上每部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影片获得“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金丝路奖等国内主要电影奖项及在经省委宣传部认可的主要国际电影节(展)竞赛单元中入围或正式获奖的,每部获奖影片不超过100万元,入围影片减半奖励。其中,正式获奖的不重复享受提名奖奖励,列入福建省百花文艺奖奖励范围的不重复奖励;对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公映票房超过5000万元的影片予以奖励(以官方票房数据为准)。其中,票房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部奖励50万元,票房1亿元(含)—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1.5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票房2亿元(含)—2.5亿元的奖励250万元,票房2.5亿元(含)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福建电影在境内外交流、推广和展映

  对在福建省内举办的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有福电影”品牌活动、IM两岸青年影展等其他大型重要电影节展活动,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委宣传部主办或重点支持的单一国家对等交流电影展映活动,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省委宣传部主办或重点支持的赴国(境)外开展的福建电影交流、推广、展映等活动,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的影片在海外电影市场发行或销售版权的,每部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放映国产影片,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1)对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成绩达标的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该影院缴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片部分的50%;对全省电影票房排名前10位,且年度票房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影院,每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级(城区以外)新建影院、乡镇及以下的新建影院运营发展给予不超过6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安装巨幕系统、激光放映机等先进技术设备的影院,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的20%,每家影院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加入“人民院线”“艺术影片放映联盟”影院放映国家电影局、省委宣传部推荐的重点影片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视放映情况进行资助,成绩突出的单位,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电影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各类电影人才培养

  (1)综合我省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电影摄制、电影科技、电影文旅融合等相关业态,择优予以资助,每个产业园区(基地)每年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经省委宣传部批准或支持的电影编剧、导演等电影创作人员和灯光、美术等电影实用人才,影院管理及营销人员的培养、培训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电影教育培训成绩突出和电影创作服务成效明显的省内高等院校或电影机构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我省电影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理论研究、创作服务、史料征集和整理等开展的相关活动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省委宣传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委宣传部。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资金。

  凡可通过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数据并能认定资金奖补数额的,不采取逐级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资金下达按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宣传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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