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4-07-05 15:29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财政金融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省广电网络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6月12日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闽派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的相关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优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视听作品创作传播和重要行业活动项目及电视剧获奖奖励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广播电视局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电视剧网络剧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电视剧项目。主要扶持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对外传播,以及获奖电视剧奖励等。

  (二)网络剧项目。主要扶持网络影视剧(含网络纪录片)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等。

  (三)纪录片项目。主要扶持纪录片剧本创作、短纪录片、纪录片展播等,扶持我省中外合拍重点纪录片项目创作拍摄。

  (四)重要活动项目。主要包括我省广播电视系统主办或承办的电视剧、纪录片和网络视听等重要活动,以及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的“视听福建”海外播映工程。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电视剧项目

  1.重点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1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30万元。

  2.重点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3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100万元。

  3.电视剧宣传推广(含剧本孵化成同名长篇小说等)项目30万元。

  4.电视剧专题研讨项目30万元。

  5.电视剧综合性采风活动25万元,单部电视剧采风活动10万元。

  6.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30万元。

  7.电视剧对外传播项目30万元。

  8.电视剧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金熊猫奖等中央批准的全国性奖项,每部(含综合奖、单项奖)奖励300万元。每部电视剧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二)网络剧项目

  1.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项目,经专家评审后获得一类档次的30万元,二类档次的20万元,三类档次的10万元。

  2.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传播推广项目,经专家评审后获得一类档次的100万元,二类档次的75万元,三类档次的50万元。

  3.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征集定制的主题类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创作项目和获评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梦”“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评选,年度、季度推优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作品,以及省级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评选推优的项目作品,按类别和体量予以扶持,具体是:网络剧25集或时长1000分钟及以上的50万元,网络剧24集或时长800分钟及以下的40万元;网络综艺30万元;网络电影60分钟及以上25万元,网络电影59分钟及以下20万元,网络微电影30分钟及以下的15万元;网络纪录片和网络动画片3集且每集15分钟及以上的25万元,网络纪录片和网络动画片3集且每集14分钟及以下的20万元,单集网络纪录片和网络动画片每集13分钟及以下10万元;网络微短剧11集或时长300分钟及以上30万元,10集或时长200分钟及以下20万元;系列短视频和公益广告4集及以上20万元,系列短视频和公益广告3集及以下15万元,2集或单集短视频和公益广告5万元;系列网络音频节目3集及以上15万元,2集或单集网络音频节目5万元;重要主题宣传类网络直播节目20万元,一般网络直播节目10万元。

  4.年度内经省广播电视局组织评审公示,并向国家广电总局推荐参加终评的我省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优秀项目,参照以上项目类别体量标准予以扶持。如推荐项目获评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扶持项目,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对应项目的扶持额度视情再予以配套扶持。

  (三)纪录片项目

  1.鼓励扶持优秀纪录片创作生产,省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开展电视纪录片剧本推优工作,扶持优秀纪录片剧本分为四类,其中一类档次扶持100万元,二类档次扶持60万元,三类档次扶持25万元,四类档次扶持10万元。

  2.加强重大主题宣传力度,省广播电视局每年确定宣传主题,开展短纪录片征集、评选、展播,扶持优秀短纪录片分为四类,其中一类档次扶持10万元,二类档次扶持5万元,三类档次扶持3万元,四类档次扶持1万元。

  3.对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的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等重点选题纪录片创作和中外合拍重点纪录片项目每部100万元。

  (四)重要活动项目

  根据活动规模予以相应标准补助,单个活动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按照“视听福建”海外播映工作安排,赴境外参加重要影视节展宣传推介我省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单次50万元;在重点对象国实施落地播映项目,年播出节目时长100小时以上的60万元,年播出节目时长50-100个小时的30万元,年播出节目时长50个小时以下的15万元。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

  省广播电视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广播电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广播电视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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