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提升科技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农科院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2021年9月7日
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乡村振兴科技服务团队建设、开展科研创新研究、促进特色产业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1年到2023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科院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农科院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必要时开展财政评价;
(五)会同省农科院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农科院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开展部门评价和自评价;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设立乡村振兴科技服务团队,组织实施“五大提升行动”,支持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二)支持满足国家和我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科研创新研究项目。
(三)开展特色产业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试、熟化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支持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在生产上应用。
(四)支持农业产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辐射带动技术推广应用。
(五)支持引进、招聘省农科院薄弱学科和今后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的高层次、高学历人才以及相关领域创新团队,补齐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短板。
(六)支持科技人员对外访学研修,开展合作研究,培养一批跟踪国际前沿的创新人才以及重点学科领域或重点发展方向的领军人才。同时选派优秀科研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培养能真正解决生产一线问题的专业队伍。
(七)针对科研发展重点,设立研发类专项补助,加速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提升中青年人才承担国家和省科研重点项目的研究能力。
(八)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共同开展科技合作研究、科技项目咨询、人才培养、科技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管理。按项目类别与性质,分别由省农科院科技服务处、组织人事处、科研管理处和对外合作处负责。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采取发布申报指南、自主申请、公开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签订合同(任务书)的管理程序,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专项项目遴选与立项。项目遴选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审核、评审、审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的意义与前景、技术成熟性和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经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省农科院相关业务处。省农科院业务处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做好项目评审等工作。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及时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或按相关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在院网公示后下发。
第十条 实行项目清单化管理,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项目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项目完成时限等内容,按照项目清单,加强全过程监控管理,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认真落实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任务,自觉接受上级和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做好项目结题验收、评审。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省农科院业务处对项目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每年12月20日前,各项目负责人向院业务处报送项目年度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资金执行使用情况。省农科院业务处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和任务书执行预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支出;间接费用用于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引进、招聘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科研项目启动费,改善生活工作条件的补助。
(三)设立农科英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优秀人才承担科技项目研究等开支,提升人才的研究创新能力,改善生活工作条件的补助。
(四)科技人员访学研修补助支出。每年选派20名左右中青年科研人员到国内外高水平科教机构访学研修、开展合作研究。主要支出为培养费、试验补助费、差旅费、驻基地食宿费等。
(五)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作为我院学科顾问和客座研究员,开展智力、智慧利用。主要支出为指导费、咨询费、技术设计费、培训费、合作研究经费等。
(六)每年选派一批科技人员到基层蹲点挂职锻炼,深入农村、农户调查研究,开展科技试验、技术推广、科技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培养能真正解决生产第一线问题的专业队伍。主要支出为试验费、材料费、资料费、印刷费、劳务费、差旅费、基地食宿费等。不与省级科技特派员经费补助交叉重复。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期间,省农科院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科院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专项项目按照《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单位行政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科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