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0-07-17 00:00
闽财社指〔2020〕48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
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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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 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0〕64号),
现下达 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直达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标识为“01003 特殊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部分主要支持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
要求,用于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
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对符
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所需的支出,兼
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价格临时补
贴部分按照省发改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
202 号)规定,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020
年 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二、本次下达标识为“02001 参照直达资金”的补助资金,
全部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
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感染儿童,建
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等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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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收入请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
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按对应用途分别列入 2020年政府收支分
类科目第 2081901 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第 2081902
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第 2082101项“城市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支出”、第 2082102项“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第
2082001项“临时救助支出”、第2081001项“儿童福利”、第2082002
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第 2080899项“其他优抚支出”。
四、本文所下达补助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贯
彻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应在指
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
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直
达资金、参照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
来源既包含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
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
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
《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7〕34
号)、原福建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
和省发改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202号)
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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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相关工作。
附件: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直达资金分配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 6月 3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6月 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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