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8年渔港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时间:2019-01-03 00:00
闽财农指〔2018〕131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文
〔2013〕4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投资
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4 号),现下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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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渔港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2900 万元(详见附件 1),款列
“2140122-港口设施”预算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推进渔港工程包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发
挥投资效益。
二、根据《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17〕33号)规定,中心、一级渔港项目总投资由项目所在地
政府承担 35%,请有中心、一级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
府于 12月 31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出具《渔港项目
县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并按省级下达资金同比例出资到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将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发现没有政
府配套资金承诺函、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将按规定收回
省级资金并调整用于其它渔港项目。
三、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执
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基
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度,渔港工程竣工后应按基建
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核,并以该决算金额作为工程
竣工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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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8年渔港建设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表
2.2018年渔港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 12月 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2月 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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