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范大附中: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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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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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的10%,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所属城区、各校的具体资助比例,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
(三)孤儿或残疾学生;
(四)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五)父母为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七)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承担。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实施,其中,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1700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到(四)项的学生按一档标准受助,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到(八)项的学生按二档标准受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省财厅、教育厅原则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含提前下达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中,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不低于70%。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及学校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31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应当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应当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应当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管理,统筹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规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高中资助子系统的填报,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 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完善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应当统筹各类奖助学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应当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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