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出台《福建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聚焦公路资产形成、管护、处置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全过程,明晰职责、规范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及构筑物(含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等)、公路附属设施(含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等资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管护单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其中,公路资产管护由管护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按照同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路资产处置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审批程序,高速公路资产处置由省高速集团负责制定审批程序。
公路资产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确定会计核算记账主体,并进行定期对账。我省将依托公路资产信息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省高速的全生命周期资管一体化平台、省公路中心的综合交通图库一体化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