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个县获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奖励
来源:资源环境处 时间:2024-03-07 11:11

  近日,省财政根据实施县2023年综合性生态保护指标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5亿元,对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提升的县(市、区)给予分档奖励,共有28个县获得奖励。南靖县、松溪县、连城县、浦城县、华安县获得第一档奖励。

  根据《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自2024年起,省级每年安排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5亿元,根据上一年度28个实施县生态保护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安排。考核采用百分制,分数低于100分,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高于100分(含),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对考核结果分数高于100分(含)的,按照分数排名给予分档奖励。其中,第1-5名,奖励资金3520万元;第6-11名,奖励资金2000万元;第12-28名,奖励资金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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