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1-01-19 00:00
省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通知。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范围,自2021年6月1日起不再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名义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我省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相应调整为: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标准为:(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上述收入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规定,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除上述规定以外,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清理修订工作,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外,不得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停征或减征应按照财税〔2020〕72号文件规定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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