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上述各项降费减负政策,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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