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来源:资产处 时间:2022-03-30 11:10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函》(闽发改服务函〔2022〕73号),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实施主体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二)减免对象

  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免除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免除。

  2.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3.实施主体位于省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和企业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二、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方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研究制定房租减免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租金减免工作高效落实到位。省直单位已脱钩划转实行集中管理的经营性房产,租金减免由省机关管理局组织实施。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及时反馈信息。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其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租减免情况由主管部门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机关管理局;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房租减免情况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三)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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