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待遇保障工作,省财政厅综合处对中央和我省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资和工作补助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 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
发放范围:限于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补助标准: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 元、200 元、100 元、50 元。一类适用范围是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引发的IV 级(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其他传染病类I 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政府选派直接参与的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其中,一档为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二档为其他工作。二类适用范围是其他传染病类Ⅲ级(较大)、Ⅳ 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其中,一档为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二档为其他工作。
计发办法: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 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 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其国内出发日期至返回国内日期,由负责派出防控人员的部门统计实际工作天数。
经费来源: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规定: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 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规定: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 4 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要求,统计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四)《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规定:
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
(五)《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
一是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二是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的计算和发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 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三是关于压实贯彻落实责任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是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措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的名单、档次和天数,同时要纠正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减轻一线医务人员负担。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指导,强化资金监管和督促落实。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协调解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对有章不循、巧立名目、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挤占挪用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关于进一步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的通知》(省委组明电〔2020〕12号)规定:
各级卫健部门要牵头逐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医务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党费、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向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一线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二、 关于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政策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9 号)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及时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搞好内部分配,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三)《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规定:
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1号) 规定:
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对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医疗机构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各级人社、则政、卫健部门应根据当地疫情及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定点收治医院、疾控中心、承担援鄂任务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内部分配,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省委组通〔2020〕7号)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及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及时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内部分配,向加班加点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六)《关于进一步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的通知》(省委组明电〔2020〕12号)规定:
各级卫健部门要牵头逐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医务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党费、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向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一线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七)《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9号)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三、 关于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
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一至四类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450元、350元、260元。
发放办法:将津贴发放由原来按天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就高享受一种类别津贴。(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经费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执行时间:从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5号)规定:
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 ,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出台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
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五)《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1号) 规定:
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六)《关于进一步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的通知》(省委组明电〔2020〕12号)规定:
各级卫健部门要牵头逐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医务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党费、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向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一线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七)《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5号)规定:
我省卫生防疫津贴调整的办法,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关于轮休、隔离期间工资待遇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9号)规定:
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1号) 规定:
对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医疗机构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五、关于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生活保障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派遣支援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生活保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0〕3号)规定:
援鄂医务人员往返湖北省的交通费用,由组派单位同级财政承担;受援地负责安排好援鄂医务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受援地承担;受援地负责统计援鄂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工作量,由派出省份单列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补助经费由派出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垫付,中央财政据实结算。此前已由受援地发放部分,派出地不再重复发放。地方自行出台的其他有关援鄂医务人员待遇政策,由出台政策的地方负责落实并负担费用。
(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1号) 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临时性工作补助和提高2倍的新酬总量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级人社、财政、卫健部门应根据当地疫情及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定点收治医院、疾控中心、承担援鄂任务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内部分配,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倾斜。
六、关于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
(一)《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规定:
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综指〔2020〕2号)规定:
各地要根据疫情轻重、工作强度等要素,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按照低于人社部、财政部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标准,对一线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省委组通〔2020〕7号)规定: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一线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各市、县(区)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综指〔2020〕2号)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发放对象、期间和标准等,落实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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