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阶段性减征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有哪些?
本次我省阶段性减征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
二、减征费率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省本级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当地考虑安排减征政策。
三、阶段性减征的期限是多久?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减免期间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如何处理?
在减免文件出台前,对于企业已缴纳属于减免期间的职工医保费,由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由税务部门)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缓缴?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六、阶段性减征和缓缴会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吗?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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