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2-24 13:35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现就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经费保障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密切关注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本等的影响,结合本地区疫情发展态势,针对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学校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教育经费预算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省级以上教育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学校的支持力度,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对与学校履职相关的疫情防控资金,一律优先从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中调整安排使用。省级财政已提前下达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部分)、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用于教育领域的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省财政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中追加安排省直各部门的各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除已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资金外,将全部予以清理收回,优先统筹用于教育领域的疫情防控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对执行中按合同或工程进度等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其他项目,经审核审批后及时予以安排。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切实压减闲置资金,优先统筹用于疫情防控等急需领域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分配下达2020年相关教育转移支付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学校倾斜。

  三、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拨付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改变资金用途或用于平衡预算。要强化资金追踪问效,对疫情防控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要求,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简化采购流程,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及时便利。

  四、指导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方案,研判资金需求,细化经费保障措施,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资金,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政策跟踪和分析研判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延期开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

  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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