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政策宣讲(七)| 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解答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2-24 13:15

  针对省财政厅2月7日印发的《关于下达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综指﹝2020﹞2号),部分基层单位陆续来电询问相关问题,现予以集中解答。

  一、资金的补助和分配考虑了哪些因素?

  此次省级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县(市、区),同时要求各地尽快安排到基层一线。资金分配方面,综合考虑了三个方面因素:

  一是重点向疫情较重的地区以及设有公(水)路检查站、机场和火车站的县(市、区)等倾斜;

  二是向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一线倾斜,支持基层开展入户摸排、重点群体监控、宣传督促等疫情防控工作;

  三是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重点帮助转移支付县(市、区)渡过难关。

  二、可向哪些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

  省级补助资金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的发放对象,必须是直接参与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非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如从事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宣传、摸排、检查工作人员;高速路口、国道口、村口设卡防控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的卫生防控临时人员(含村医)等。各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进一步细化发放对象范围。

  三、如何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

  首先发放标准须低于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的相应标准。具体的发放标准、形式和发放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其次,各地可根据一线防控人员工作时长等因素,分批分阶段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原则上2月26日前要完成第一阶段预发工作。待疫情缓和后各地再进行具体清算。

  四、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首先,各地要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配套资金,做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防控工作。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实事求是的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购买工作。街道(乡镇)及社区(村)购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可执行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措施。消杀用品、防护用品、宣传用品、应急食品等用于基层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物资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已购买但尚未结算的应尽快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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