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财政政策宣讲(二)| 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及相关便利化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2-06 10:28

  为支持各级各部门加快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进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闽办库〔2020〕23号),福建省财政厅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于2020年1月26日和2月2日,分别印发了《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现将两个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作出解读。

  一、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有何便利化政策?
  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如何实施?
  采购单位可直接组织实施采购,无需再通过政府采购业务平台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确保采购单位以最快的速度采购到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能否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四、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采购应当落实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留存过程材料和凭据备查,事后做好统计登记。
  五、疫情防控相关项目事后如何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采购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正常采购活动恢复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录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未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方式和程序的项目合同信息,并按规定填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六、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如何监管?
  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对疫情防控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检查处理。对于疫情防控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将严格依法处理。
  七、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有何政策措施?
  除执行便利化采购政策的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要求,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做好应对及保障工作。
  八、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应当延期?
  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原则上可以延后采购的项目均应适当延期。
  九、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有何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尽责”的原则,做好现场组织管理:一是建立登记询问制度。逐一准确登记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询问14天内的旅行史接触史,对于身体不适或不配合的人员应予劝离。二是建立现场消毒制度。现场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清理消毒。三是加强人员防护工作。检查现场人员口罩佩戴情况,做好手部清洁消毒。评审人员保持1米以上间隔。四是做好跟踪观察。现场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后14天内身体出现发烧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告知现场组织方,并按规定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十、疫情防控期间所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抽取使用?
  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数量不足或不能满足需要时,采购人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十一、财政部门哪些事项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
  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评审专家入库等事项,申请人均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线上办理,纸质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非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因疫情防控需要,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经合同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合同的履行,对违约方免予追究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