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改委 工信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闽财金〔2020〕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审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巡审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省内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称《紧急通知》),现就贯彻落实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
(一)组织名单申报。按照《紧急通知》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组织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工作。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指导各地市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汇总筛选后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报送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三)加强信息共享。省发改委、省工信厅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实时共享全国和我省名单信息。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和省审计厅。
二、用好专项再贷款等金融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之内的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下简称9家全国性银行)驻闽分支机构要加快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要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专项再贷款监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20〕21号)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相关要求,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支持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优先支持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金融机构(含9家全国性银行驻闽分支机构)在风险自担的前提下,合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对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与贴现利率,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最近一次公布的LPR减50基点。
(三)加强信贷支持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政策引导。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创新工作方式,引导各金融机构(含9家全国性银行驻闽分支机构)主动对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建立贷款监测机制。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强信贷需求监测摸排,开辟信贷申请绿色通道,优先倾斜信贷资源,进一步优惠利率,全力满足相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各企业按《紧急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2号)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狠抓贯彻落实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衡有序供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各级发改、工信部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服从国家和省里统一调配,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机构从严审批、尽快放贷,并对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再贷款资金加强监测管理;要推动金融机构将优惠信贷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跟踪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