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闽财综指〔2020〕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下达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50000万元,统筹用于支持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99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要全部用于基层疫情防疫工作,购置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基层单位急需的各类疫情防控物资和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支持基层单位把疫情防控落实工作抓实抓细。
二、各地要根据疫情轻重、工作强度等要素,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按照低于人社部、财政部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标准,对一线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各地在资金分配时,应重点向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的地区、工作一线和经费比较困难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倾斜,确保基层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共渡难关。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财力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四、各地要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有效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资金落实情况,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并积极配合当地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