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2-07 09:2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闽财金〔2020〕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骨干企业名单的,在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申请贴息支持的企业范围:
  1.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经省发改委、工信厅等部门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3.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
  二、贴息程序要求
  (一)申请贴息支持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省属企业向省财政厅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申请企业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书面申请;
  2.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申请。5月31日后,根据财政部的决定和相关情况再确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根据审核结果,省财政厅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三、严格加强管理
  (一)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各地应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三)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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