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 1.《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 第二条第一款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条第二款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
行政许可 | 会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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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 | 1.《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 第七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 | 会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事项名称由原“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调整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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