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致成)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1-01-19 00:00
闽财会决〔20211号  
福建致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181212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许可证编号35010074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单位  
存在下列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股东卢萍、孙  
新华已注销注册,不具备担任股东条件,现具备股东条件的  
股东仅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97 十条第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  
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  
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  
资格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1 -  
(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省级财政部门在日  
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  
执业许可条件的当责令其在 60日内整改厅于  
2020914 日下达《福建致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  
改通知闽财会〔202010你单位于 2020916  
日签收20201116日我厅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整改  
完成的相关说明。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  
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第整改期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  
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决定撤  
销你单位执业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者依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 2 -  
讼。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97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业主体继  
续存续的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会计师事务所样。  
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12日  
- 3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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