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致成)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21-01-19 00:00
闽财会决〔2021〕1号
福建致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18年 12月 12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许可证编号:35010074),我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单位
存在下列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股东卢萍、孙
新华已注销注册,不具备担任股东条件,现具备股东条件的
股东仅 3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十条第一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
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
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
资格”的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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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省级财政部门在日
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
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 60日内整改”规定,我厅于
2020年 9月 14 日下达《福建致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
改通知》(闽财会〔2020〕10号),你单位于 2020年 9月 16
日签收。截至 2020年 11月 16日我厅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整改
完成的相关说明。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
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
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整改期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
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决定撤
销你单位执业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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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97号),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后,企业主体继
续存续的,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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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1月 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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