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所的批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公司报送的申请设立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所。
二、该分所负责人为:洪善康。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西侧铭湖花苑1号楼307室。
请你公司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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