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瀚广云视)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1-08-19 00:00
闽财购罚〔2021〕14号
当事人:瀚广云视(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88号 3栋 45层 2号
法定代表人:崔颢泷
本机关在处理上海成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思
科技公司”)对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委托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IPTV 播控平台运营管理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FJJF[GK]2020068,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
果提起的投诉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
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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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参加本次采购项
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整(¥2000000元)。金丰招标公司于 2020年 12月 23日发布本
次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成思科技公司和你公司
两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人中含有同一人员(姓名:张晓
波,身份证号码:3101******2418),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同一人
员,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 9.7第(3)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规定的情形,故视此
两家投标人投标无效,其余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查,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你公司为张
晓波(身份证号码:3101******2418)、罗小燕(身份证号码:
5113******5147)、田进(身份证号码:5110******3514)、张静
(身份证号码:5138******6638)等人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成
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实缴明细(编号:12647694、12647702、
12647705)》。
本机关经与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张晓波(身份
证号码:3101******2418)未在成都市参保缴费,该实缴明细为
虚假证明。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张晓波(身份证号码:
3101******2418)的《华为工程师认证证书》,经与张晓波(身份
证号码:3101******2418)本人确认,其未取得《华为工程师认
证证书》。你公司亦确认前述实缴明细和认证证书不是真实材料。
同时,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成都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罗小燕等人社保缴纳情况的复函》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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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燕(身份证号码:5113******5147)、田进(身份证号码:
5110******3514)、张静(身份证号码:5138******6638)等三人
虽然在成都市有参保缴费的记录,但是没有你公司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0年 11月为前述三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复函、成思科技公司的复函、张晓
波的《声明函》以及你公司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你公
司为张晓波(身份证号码:3101******2418)、罗小燕(身份证号
码:5113******5147)、田进(身份证号码:5110******3514)、
张静(身份证号码:5138******6638)等人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实缴明细》(编号:12647694、12647702、
12647705)及张晓波(身份证号码:3101******2418)的《华为
工程师认证证书》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本次采购
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10000元(人民币 2000000元的千分之五) ;
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
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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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8月 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8月 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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