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城)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1-07-02 00:00
闽财购罚〔202112号  
福建省绿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称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  
以下简称“福建省委党校委托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  
以下简兴诚建管理公司织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副  
食 品 等 货 物 配 送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3500]XCJ[GK]2020005本次采购项目公司存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于 202163日确认收到行政  
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 202167日申请听证以及提出申辩  
- 1 -  
意见,本机关依法于 2021621日举行听证会,你公司的申  
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于 2020910日参加了本次采购项  
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玖佰万元  
人民币 9000000诚建管理公司于 2020911日发  
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  
应商。  
经查实,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客户评  
价表副食品采购合同所载的客户名称购方及所盖  
的印章均福建省党校与福建省委党校确认公司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的《客户评价表副食品采购合同》上的“福建  
省党校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行政学院单位未以单  
位的名义向你公司出具过《客户评价表》和签订《副食品采购合  
公司亦向本机关确认前客户评价表副食品采购  
合同》不属实。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中  
标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福建省委党校的答复函、你公司的答复  
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客  
户评价表》和《副食品采购合同》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  
- 2 -  
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  
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  
63000元(人民币元 9000000元的千分之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3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162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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