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绿城)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1-07-02 00:00
闽财购罚〔2021〕12号
福建省绿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称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
院)(以下简称“福建省委党校”)委托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诚建管理公司”)组织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副
食 品 等 货 物 配 送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3500]XCJ[GK]2020005,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存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 2021年 6月 3日确认收到行政
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 2021年 6月 7日申请听证以及提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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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本机关依法于 2021年 6月 21日举行听证会,你公司的申
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于 2020年 9月 10日参加了本次采购项
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玖佰万元
整(人民币 9000000元)。兴诚建管理公司于 2020年 9月 11日发
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
应商。
经查实,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客户评
价表》和《副食品采购合同》,其所载的客户名称、订购方及所盖
的印章均为“福建省党校”,经与福建省委党校确认,你公司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的《客户评价表》、《副食品采购合同》上的“福建
省党校”并非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该单位未以单
位的名义向你公司出具过《客户评价表》和签订《副食品采购合
同》。你公司亦向本机关确认前述《客户评价表》和《副食品采购
合同》不属实。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中
标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福建省委党校的答复函、你公司的答复
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客
户评价表》和《副食品采购合同》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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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
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
63000元(人民币元 9000000元的千分之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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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6月 2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6月 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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