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枕)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1-06-04 00:00
闽财购罚〔20218号  
当事人:龙海市玉枕造船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玉枕村洲头港咀  
本机关根据采购人来函反映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  
公司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  
利。你公司未在限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于 2020 12 22 日参加福建省海洋  
与渔业执法总队委托福建正丰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中国海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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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3 年度维修保养检验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FJZFZB[GK]2020014-1,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  
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元整(人  
民币 1480000建正丰招标有限公司于 2020618日发  
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  
应商。  
你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参加采购活动前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在参加采  
购活动前三年内,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经  
本机关与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原龙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  
龙海生态环境局公司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龙海生态环境  
局就此对你公司作龙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龙海  
环罚„2017137对你公司作出处以壹拾伍万零陆佰柒拾元  
150670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已于 20171231  
日生效。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公告、你公司投  
标文件、龙海生态环境局的答复函、你公司的答复函等材料予以  
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第  
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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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七十八  
条的规定公司受到 1506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  
款,属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你公司在本次采  
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  
在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下,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参加采购活  
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的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  
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7400元(人民币 148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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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15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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