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枕)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1-06-04 00:00
闽财购罚〔2021〕8号
当事人:龙海市玉枕造船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玉枕村洲头港咀
本机关根据采购人来函反映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
公司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
利。你公司未在限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审查查明,你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参加福建省海洋
与渔业执法总队委托福建正丰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中国海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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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3 船年度维修保养检验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FJZFZB[GK]2020014-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
活动,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元整(人
民币 1480000元)。福建正丰招标有限公司于 2020年 6月 18日发
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
应商。
你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参加采购活动前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声明在参加采
购活动前三年内,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经
本机关与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原龙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
称“龙海生态环境局”)核实,你公司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龙海生态环境
局就此对你公司作出《龙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海
环罚„2017‟137号),对你公司作出处以壹拾伍万零陆佰柒拾元
整(¥1506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于 2017年 12月 31
日生效。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公告、你公司投
标文件、龙海生态环境局的答复函、你公司的答复函等材料予以
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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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号)第七十八
条的规定,你公司受到 1506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
款,属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你公司在本次采
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
在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下,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参加采购活
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的行为,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
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7400元(人民币 148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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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5月 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5月 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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