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智业)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5-19 00:00
闽财购罚〔2020〕13号
当事人:北京东方智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 1号 13号楼 6层 601室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在福建商学院企业业财服务教学实践
平 台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货 物 类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3500]HH[GK]2019017-1)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
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
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参加了福建商学院委
托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商学院企业业财服务教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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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 平 台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货 物 类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3500]HH[GK]2019017-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
动,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
民币捌拾玖万元整(人民币 890000元)。
你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证书编号为琼
RQ-2019-0022 的《软件企业证书》,该证书显示:浪潮铸远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为软件企
业,评估机构为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经查询海南软件行业协会
网站及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编号为琼 RQ-2019-0022 的
《软件企业证书》持有企业为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机构
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亦向本机关回函确认,上述《软件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RQ-2019-0022)为该协会向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颁发,并提供了其存档的证书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
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协助政府采购调查的复函》、海
南软件协会网站和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你公司的《回
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软
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琼 RQ-2019-0022)与事实不符,属虚
假材料。你公司关于上述证书“是由山东浪潮铸远福建办事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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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提供”的主张,本机关认为,山东浪潮铸远公司并不是参加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你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
对自身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你公司未
经审查,即将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予以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4450元(人民币 890000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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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4月 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4月 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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