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振弘)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3-19 00:00
闽财购罚〔2020〕8号
当事人:靖江市振弘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靖江市康宁路 16号
本机关根据代理机构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
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
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机关作出陈述、申辩。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你公司于 2019年 4月 12日参加了福建省公安厅委托公安部
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组织的 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关便携式 350M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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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集群基站和便携式移动照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C-
HG20190009,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
项目第一包“便携式移动照明设备”合同包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叁佰壹拾柒万玖仟元整(人民币 3179000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
购中心于 2019年 4月 25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确定你
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第一包“便携式移动照明设备”的中标供应
商。
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编号:GR201632002169), 显示获得该证书的企业为你
公司。经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获得编号为
GR20163200216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为江苏泽宇环境
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调查中确认,你公司于投
标文件中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与事实不符。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查询结果、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关于 2019年福建省公安
机关便携式移动照明设备和便携式 350M 数字集群基站采购项目
招标有关情况的函》、福建省公安厅《关于 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
关便携式移动照明设备和便携式 350M 数字集群基站采购项目招
标有关情况的函》、你公司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第一包“便携式移动照
明设备”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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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201632002169)与事实不符,属虚假材料。你公司在投标文件
中提交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第一包“便携式移动照明设备”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15895元(人民币 3179000元的
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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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3月 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3月 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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