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2-19 00:00
闽财购罚〔20206号  
当事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八一路 2号  
本机关根据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  
供虚假材料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  
机关于 202023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辩意见复  
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  
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你公司于 2019618日参加了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  
医院布类洗涤、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 1 -  
[3500]FJJF[GK]2019018,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  
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伍仟陆佰陆拾  
捌元叁分(人民币 1785668.03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  
文件中提交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书面声明。  
你公司因非法聘用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  
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 2018125日被龙岩市公安  
局新罗分局处以 6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公新(雁  
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较大  
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  
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  
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公司受到的该行政处罚属于上述规较  
大数额罚款。  
上述事实,有《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布类洗涤、租  
赁服务定点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回行政处罚决定  
(龙公雁石罚决2018000078公司情  
况说明你公司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于 2018125日受到的行政处罚属  
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二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  
- 2 -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本次采购项  
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9618日,你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  
目投标的时间距你公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时间不满三年,你公司  
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事实不符虚假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8928.34人民币 1785668.03元的千分之五小数点后两位。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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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2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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