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康)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2-04 00:00
闽财购罚〔2020〕3号
当事人:南平市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蒲城县梦笔大道与文化路路口名贵首府 6#店 104
号 1-2楼店面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反映,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医用 X射
线 DR 机及防辐射改造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FJGRX[GK]2019004,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中
标后,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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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公司于 2019年 9月 19日参加了福建省武夷山监
狱(下称“武夷山监狱”)委托福建国瑞信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下称“福建国瑞信公司”)组织的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医用 X
射线 DR 机及防辐射改造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FJGRX[GK]2019004)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 700000元)。福建国瑞
信公司于 2019年 9月 23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确定
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
10 月 21 日,你公司向武夷山监狱提交《关于放弃武夷山监
狱医院医用 X射线 DR机及防辐射改造采购项目申请》,表示因防
辐射房间装修工程量巨大,每天工人干活时间有限,房间墙面清
除和垃圾清运等事宜消耗时间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间的
装修和设备的安装及培训,决定放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于 10
月 28日向你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你公司于收到催告函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 月 22 日,你公
司向本机关提交《答复函》,明确表示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
间的装修和设备的安装及培训,决定放弃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截
止至本决定书发出之日,你公司未依法与武夷山监狱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武夷山监狱提交的《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关于监
狱医院医用 X 射线 DR 机项目重新启动该项目招标工作的报告》、
《催告函》,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放弃武夷山监狱医院医用 X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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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机及防辐射改造采购项目申请》、《答复函》以及本次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
由,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未在规
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催告后仍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属于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3500
元(人民币 70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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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1月 1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1月 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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