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安)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2-04 00:00
闽财购罚〔2020〕5号
当事人:福建省国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温陵路与泉秀路交叉口远太大厦 11-(C)、
(B)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省莆田监狱(下称“莆田监狱”) 来
函反映:在莆田监狱委托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保安
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0]FJYS[GK]2019015,下称“本次采购
项目”)中,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
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形,且你公司申请与莆田监狱终止政府采购合
同,现双方已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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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
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于 2019年 12月 17日收到你公司提出
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法律
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本次采购项
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整(人民币 1950000 元)。
2019年 5月 9日,你公司与采购人莆田监狱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019年 5月 28 日,莆田监狱向你公司发
出《关于尽快按合同履约的函》,要求你公司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
同规定提供人员和服务;你公司 5月 29日向莆田监狱发出《联络
函》,表示无法按照预期人员提供服务; 5月 30日,莆田监狱向
你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你公司于 6月 15日前提供符合合同
约定的人员和服务;你 公司于6月10日向莆田监狱出具《申请书》,
申请终止合同。2019年 6月 17日,莆田监狱向你公司出具《关
于终止保安服务合同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同意终止合同;
又于 7月 8日向你公司出具《关于法定解除<保安服务项目政府采
购合同>的通知》,通知与你公司解除合同,对此你公司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莆田监狱提供的《福建省莆田监狱关于终止原保安服务项目合同
并重新启动该项目招标工作的报告》及《关于要求尽快按合同履
约的函》、《联络函》、《告知函》、《申请书》、《关于终止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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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扣除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法定解除<保安服务项目政
府采购合同>的通知》,你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莆田监狱保安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答复说明的函>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与
采购人莆田监狱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
服务,且在莆田监狱发函催告要求你公司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等规定提供相应标准的人员与服务后,你公司又以发生人事变动,
符合标准的队员不足,无法完全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配备相应保
安人员为由申请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
招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申请终止合
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9750元(人民币 195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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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1月 2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1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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