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维伯鑫)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2-04 00:00
闽财购罚〔2020〕4号
当事人: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维伯
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31号 G11栋 20
号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省
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来函反映:在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委托福建
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年实验室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GK[GK]2018073,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在中标后存在逾期供货、提供
的产品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情形。在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要求你
公司提供与投标文件一致的货物后,你公司提出无法供货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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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终止供货申请。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先后向你公司发出终止及
解除合同的通知,你公司均表示同意,现双方已解除政府采购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
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参加了本次采购项目,为本次采购项目合同
包 1、合同包 2及合同包 3的中标供应商之一,前述三个合同包
预算金额分为人民币 849250 元、693850 元及 337500 元。2018
年 9月 21日,你公司与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就本次采购项目合同
包 1、合同包 2及合同包 3分别签订了三份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供货,且
在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发函要求你公司提供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
货物后,你公司又以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应参数的货物为由
申请终止供货。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评标报告、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的《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关于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采购合同的说明函》及
《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违反采购合同的相关情况说明函》、你公司出具的《答复说明函》
等材料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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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标并与采购人省动物
疫病防控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供货,
且在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发函要求你公司提供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的货物后,又以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应参数的货物为由申请
终止供货。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
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申请终止供货,前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
购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属于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合同包 1、合同包 2及合同包 3采购金额
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9403 元(人民币 1880600 元的千分之
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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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1月 1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1月 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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