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维伯鑫)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2-04 00:00
闽财购罚〔20204号  
当事人: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维伯  
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 31G1120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省  
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函反映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委托福建  
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年实验室试剂采购项项目编号[3500]GK[GK]2018073,  
本次采购项目公司在中标后存在逾期供货供  
的产品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情形。在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要求你  
公司提供与投标文件一致的货物后,你公司提出无法供货并提交  
- 1 -  
了终止供货申请。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先后向你公司发出终止及  
解除合同的通知,你公司均表示同意,现双方已解除政府采购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  
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参加了本次采购项目,为本次采购项目合同  
1、合同包 2及合同包 3的中标供应商之一,前述三个合同包  
预算金额分为人民币 849250 元、693850 元及 337500 元。2018  
921公司与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就本次采购项目合同  
1、合同包 2及合同包 3分别签订了三份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供货,且  
在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发函要求你公司提供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  
货物后,你公司又以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应参数的货物为由  
申请终止供货。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评标报告、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的《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关于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采购合同的说明函》及  
《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违反采购合同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出具答复说明函》  
等材料予以证实。  
- 2 -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标并与采购人省动物  
疫病防控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供货,  
且在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发函要求你公司提供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的货物后,又以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应参数的货物为由申请  
终止供货。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  
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申请终止供货,前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  
购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条的规定,  
属于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七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合同包 1、合同包 2及合同包 3采购金额  
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9403 元(人民币 1880600 元的千分之  
;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 3 -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11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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