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星辉田园)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1-03 00:00
闽财购罚〔201919号  
当事人:福建省星辉田园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 址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 492号金辉大厦 1#  
2#楼连体 101店面 A019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省闽江监狱(下称“闽江监狱) 来  
函 反 映 : 在 福 建 省 闽 江 监 狱 蔬 菜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3500]CZX[TP]2019001-3)中,你公司存在未能按照谈判文件及  
合同要求供货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  
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  
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  
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 1 -  
另查,你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  
的资格声明声明函声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  
专业技术能力。你公司在致本机关的《回复函》中确认不具备各  
种蔬菜的深加工能力,无加工设备,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你公司提供的《供应商的资格声明》与《声明函》是本次采  
购项目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供应商的资格声声明  
函》与你公司对闽江监狱的《告知函》及致本机关《回复函》中  
确认的“不具备各种蔬菜深加工能力、人力物力不足,没有履行  
合同的能力”的事实不符,故上述《供应商的资格声明》及《声  
明函》系虚假声明材料,你公司的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你公司的响  
应文件,闽江监狱提供的《福建省闽江监狱关于终止原蔬菜采购  
项目合同并重新启动该项目招标工作的报福建省政府采购  
合同告知函闽江监狱关于蔬菜采购项目合同的催促履约  
福建省闽江监狱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关于解除合同  
的确认函》及你公司出具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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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 95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1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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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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