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丹晖)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11-04 00:00
闽财购罚〔201916号  
当事人州丹晖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 46号金山工业集中  
区浦上片区仓山园 26C207室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下称“福建  
医大附二医院函反映福建医大附二医院委托福建顺恒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福建顺恒公司织的福建医科大  
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0]FJSH[GK]2019001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涉  
嫌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 1 -  
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你公司于 2019213日参加了福建医科大学附  
属 第 二 医 院 东 海 院 区 空 气 消 毒 机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3500]FJSH[GK]2019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  
,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  
币捌拾贰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人民币 829850)。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提交的加盖有陕西省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公章的空气消毒机 KeK XD-1000检验报  
告(编号 NO:GK2015 1005W)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致本机关关于对福建省财政厅协助调查函的复,该检  
验报告的样品名称托单位产单位验项目验依据、  
签发日期等与其存档报告内容不符。你公司提供的编号为  
NO:GK2015 1005W 的检验报告系虚假的检验报告。你公司的上述  
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一)  
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对福建省财政厅协  
助调查函的复函材料予以证实公司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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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25元(人民币 82985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 3 -  
福建省财政厅  
201910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10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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