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8-30 00:00
闽财监罚〔2019〕31号
当事人: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厦门市吕岭路必利达大厦 29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8 年 1
月 15日起,对你所 2017年 1-6月执业质量和 2016年度会计信息
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延伸检查到 2017年 6月底)。
查出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执业质量问题
(一)74%审计业务无审计工作底稿档案。经对你所业务档
案底稿进行清查,你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
告中,有 1800份报告未见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占比 74.14%。
(二)各类审计报告抽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采取现场随机
抽取(包含第三方提供线索抽查项目)你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48 份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档案进行检查。检查发现 48 份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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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如下问题:
1.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48份未编写目录与页码,底稿页面
未打码,未编制索引号;42份存档的审计报告未见签字注册会计
师签章及事务所盖章;38份底稿的编制人及复核人为电脑打印,
未见手工签名。
2.初步业务活动阶段的审计程序未执行。45份未编制初步业
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业务保持评价表;43份业务约
定书仅有被审单位与法人盖章,填空处无约定内容。
3.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程序未执行。38份未填写内部控制调
查问卷,未取得相关资料,未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
和评价内部控制并编制底稿;未编制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评
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在总体审计策
略中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4.审计工作底稿未取得相关资料及未见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38份未见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会计估计、
期后事项、比较数据、诉讼和索赔等,未见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5.业务完成阶段的审计程序未执行。43份未见试算平衡表;
未见项目经理复核声明书、项目合伙人复核声明书和质量控制复
核人复核声明书;未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审核签发单未
见各级复核人签字审批;未见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
6.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信息不充分。37份财务报表附注科目未
披露期初数;30 份审计报告未披露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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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12份
审计报告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7.48份未按执业准则、规则要求进行,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
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错误,实质性审计程序、
实质性测试程序缺失,其中 16份审计底稿未见相关人员执行审计
程序的痕迹。出具了 1份福建金山都发展有限公司不实报告。
同时,你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其中涉及署名齐心平签发的报告共计 118份,存在允许本所注册
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的行为;存在冒名注册
会计师张永才签发的相关报告。
你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三)、(四)、(五)项,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
会〔2016〕1 号)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
—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六条;《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
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八条、第三十
五条;《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
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 年
11月 1日修订)第四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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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函证》(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五条第(一)、(二)、(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
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
(2010年 11月 1日修订)第十条等的规定。
二、配合检查存在的问题
在本次检查过程中,你所以及主任会计师徐细国向我厅检查
组提供了署名肖武智签发的《授权书》和《声明书》以及署名张
永才签发的《声明书》等虚假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司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予
以证实。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一)通过往来款虚构会计业务套取资金。2016-2017年柏
誉所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借入资金共计 110万元,上年结转
76.2万元,还款 146.2万元。借款、还款业务均通过现金收付,
相关凭证未见收据、还款凭证、借款合同、相关人员及单位签章
等文件资料。
(二)业务收入未全额入账,通过“现金”科目抽逃收入。
对“福建省鑫天威工贸有限公司”等 54家被审计单位应收取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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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挂账后,实际收取的审计费与开具发票收入金额的差额,通
过“现金”科目冲销,抽逃收入。2016年-2017年金额 64万元。
(三)项目业务收入未开具发票,且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和
未确认收入行为。2016年度柏誉所出具的涉及 2693家单位 3158
份报告,其中:涉及 2269家单位的 2652份报告,账面未见开具
发票、收款和确认收入;涉及 424家单位的 506份报告虽有挂账,
但未见开具发票、收款及确认收入。
(四)提现、报销和工资发放,无审批,现金账表不符。包
括:提取大额现金未见审批;现金支付报销费用,记账凭证后附
发票无经办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签字;现金发放工资,工资表未
见领款人签字,也无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工资表与账
面金额不符。
(五)会计处理缺乏依据。2016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及以前年
度结转的其他应收款无相关依据。
(六)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完整或缺失,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错误。
(七)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八)现金及发票使用管理违反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
证实。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
四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
(五)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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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
19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会计师事务
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 1月 8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三)
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12月
2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决定
(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
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
所处以没收出具福建金山都发展有限公司不实报告违法所得 0.5
万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 3倍计 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暂停
经营业务 12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经营业务时间为你所收到该处
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我厅责令你所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4万元人民币的
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 30 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
银行对公窗口缴交相关罚款,款项缴交后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寄回我厅(寄送地址见送达回证)。
你所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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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
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8月 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8月 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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