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柏誉所齐心平)
来源:监督局
时间:2019-06-24 00:00
闽财监罚〔2019〕12号
当事人:注册会计师齐心平
地 址:厦门市吕岭路必利达大厦 29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按《财政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自 2018
年 1月 15日起,对厦门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柏誉所)2017年 1-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查出
涉及你的主要问题和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在柏誉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涉及署名你姓名签发的各类审计报告有 93 份无审计工作底稿档
案,占署名你姓名签发审计报告总数的 79%。
二、在柏誉所 2017年 1-6月出具的 2419份各类审计报告中,
署名你姓名签发的报告共计 118份,你本人承认亲自签发的报告
有 20-30份,其他报告均为你本人口头授权由柏誉所徐细国注册
会计师代签,属于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行为。
三、检查组随机抽查涉及署名你姓名签发的报告 2份,发现
无审计留痕,2 份审计报告均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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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
关证据予以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四)、(五)项以及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当时有效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 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责令你限期改正挂名执
业行为,同时,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行业务 6个月的行政处罚。
暂停执行业务时间从你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
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6月 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6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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